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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博物馆章程

发布时间:2016-11-07   浏览次数:225 次

第一章 总则

为促进湖北省博物馆发展,坚定文化自信,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,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特制订本章程。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、地址、性质以及宗旨

第一条  博物馆名称:湖北省博物馆

第二条  博物馆地址: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0号

第三条  博物馆宗旨及业务范围:文物的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览、宣传。

第四条  博物馆性质:国有

如本馆变更法人、名称、地址等,应依法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第三章 博物馆资金来源

第五条  本馆开办资金:人民币296.7万元。

第六条  本馆的日常事业经费由中央及湖北省财政共同提供。

第四章 博物馆的藏品管理

第七条  本馆藏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权属

本馆所有藏品均归国家所有,本馆负责保管并拥有使用权。

第八条  本馆藏品的收藏来源和标准

本馆藏品来源以湖北省内出土文物为主,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其他博物馆(考古所)、公司或私人进行文物调拨或有偿文物征集。

第九条  本馆藏品的利用方式和研究方法

本馆藏品由保管部统一保管,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制定研究、展示、保护、宣传方案,确保馆藏文物得到充分利用。

第十条  本馆藏品的处置方式、方法

本馆藏品如确需进行处置,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报湖北省文化厅、湖北省文物局同意方可进行。

第五章 藏品以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

第十一条  本馆资产管理使用,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馆相关管理办法执行,重大资产处置,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报湖北省文化厅、湖北省文物局同意方可进行。

第六章  博物馆的安全

第十二条  本馆应确保藏品的安全,建立健全各项制度。

第七章  博物馆的展示和经营管理

第十三条  本馆对社会开放与展示

本馆全年除周一(法定节假日除外)与除夕当天闭馆外,周二至周日对全社会免费开放,除办好现有展览外还将不定期引进国内外的其他展览,以满足观众文化生活需求;其中部分引进或原创精品专题展览将采用收取门票费(门票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)的形式对外展出。

第十四条  本馆经营性收入的业务用途

本馆所有经营性收入统一纳入财政预算,除弥补本馆人员经费不足部分外,全部用于本馆日常运行。

第八章 财务、会计、工资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

第十五条  博物馆的财务原则

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。

第十六条 博物馆工资分配原则

本单位工资分配原则以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为依据,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,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为主要依据。

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

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章 备案

第十八条  本章程向湖北省文物局备案。